2022年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

日期:2022-02-24 10:59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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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署,提升监管效能,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

  二、检查对象:在已经建立的《双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人员:牵头单位组织检查通过“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每次抽取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被抽取的检查人员与被抽取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重新抽取行政检查人员。

  四、检查比例: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的5%,抽查频次不少于1次。其中对3年内新登记、信用等级高的市场主体的年度检查比例不高于1%。

  五、检查内容:按照《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内容详见附件)抽查内容执行。其中抽查事项清单中的第6项至第12项为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六、完成时限: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抽查计划。

  七、检查结果公示及处置: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实施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局外网向社会公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惩处,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附件:宜昌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0日

  附件: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1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实地抽取样品 1.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是否规范;2.生产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3.生产记录是否规范;4对农产品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抽查。  
2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条《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十六条 《湖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许可证核发办法》第二条 具备培训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 10% 1次/年 实地查看 1.是否取得培训许可;2.查看硬件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社会化办学情况、培训记录及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3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抽查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等。  
4 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法》 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抽查动物诊疗机构及人员开展诊疗活动是否规范。  
5 生猪屠宰、家禽屠宰及交易市场监管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生猪屠宰、家禽屠宰及交易企业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抽查屠宰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屠宰活动。  
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1.对是否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许可进行抽查;2.对生产经营使用档案等进行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7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是否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经营品种是否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台账是否建立、是否可追溯。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8 肥料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肥料生产经营者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实地抽取样品 1.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进行抽查;2.对生产、经营的肥料是否依法登记进行抽查;3.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9 种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四条 。《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 种子生产经营者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 种子标签是否规范、生产经营备案是否完成、经营品种是否经过审定、经营档案是否健全。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10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实地抽取样品 1.对生产、经营的农药质量是否达标进行抽查;2.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3.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11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四十四条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10% 1次/年 现场检查 1.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2.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
12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9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1年第609号)第十六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10% 1次/年 查看资料、实地查看、实地抽取样品 1.对生产、经营的饲料质量是否达标进行抽查;2.对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抽查;3.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取得相关许可,生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生产、经营台账是否规范等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