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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鳄雀鳝排查 保护生态安全

日期:2022-09-15 08:54来源: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
责任编辑:nyyzc阅读量:

  近期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外来水生物种入侵事件,在天然水域和野外环境对本地物种的生存空间挤压,打破本地的生态平衡,对本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宜昌市渔政监察支队立即行动,组织各个县市区渔政执法机构对我市规模较大的花鸟宠物市场、海洋世界、海鲜市场、水产批发市场及部分零散水族馆进行了摸底排查。

  

  此次排查中除秭归县茅坪镇合兴水库发现鳄雀鳝一尾(已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县市区未发现宠物市场和商户出售对本地生态环境有严重威胁的凶猛性外来物种鳄雀鳝。

  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发放了关于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告知其销售外来物种时需向购买者说明禁止其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确需将其放归野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

  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逃逸进入开放水域。

  发生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逃逸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捕回或其他紧急补救措施降低负面影响,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通讯员:任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