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2024年,宜昌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履行农资打假职责,扎实开展“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聚焦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需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宜昌市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案
2024年1月1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农业农村部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的转办线索,反映我市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以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构成违法。针对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涉案公司生物有机肥产品实际检测有机质含量大于标签及登记证书登记含量,鉴于其及时改正印制新包装,对该行为作出警告处罚。针对其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76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760元的行政处罚。
二、杨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4年8月18日晚,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沪蓉高速(G42)当阳市育溪服务区发现一辆悬挂车牌为“晋MXXXXX”的货运汽车装载未经检疫生猪。经查,当事人杨某在宜昌市枝江市收购装运生猪37头,驶离起运地时未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该批生猪运输至起运栏圈,经隔离观察补检取得检疫证明后,自行调运目的地屠宰上市销售。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宜昌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处生猪货值金额0.35倍的罚款1.93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4年7月17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电话投诉,称其种植的玉米有400余亩出现倒伏,请求现场查验。7月18日、19日,经查验现场情况及其种植的玉米品种包装标签,发现其种植的“正大3665”玉米品种包装上标注及审定登记的适宜种植区域为湖北省恩施州、陕南、云南省、重庆市等地区,不包含枝江市。该玉米品种均由某公司销售,经调解,该公司向投诉人赔偿合法合规玉米种子和复合肥。该公司销售上述玉米品种的行为符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第二点第三项描述的情形,认定其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枝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498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某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4年2月26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及检测报告,告知某专业合作社养殖的大口黑鲈抽检不合格(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含量超标)。2月27日,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调查中发现,抽检养殖塘中的大口黑鲈存塘未上市销售,但该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3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3月8日,执法人员进行核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石某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4月6日,当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办函,交办石某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问题线索。经查,石某经营“锄刺”农药无产品名称且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抽样送检,内含二氯吡啶酸农药成分,二氯吡啶酸质量分数为32.9%。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当阳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锄刺”4袋、没收违法所得418.5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庄稼医院经营假农药案
2024年9月14日,远安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收到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交办函,交办某庄稼医院经营的30%胺鲜·乙烯利农药产品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的问题线索。经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农药产品共计采购300瓶,违法所得共计900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远安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李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4年2月6日,接12345投诉举报,反映李某私自涂改农药生产日期。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李某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限用农药毒死蜱,标签显示质量保证期2024/04/08,为涂改后的日期,原质量保证期为2022年1月。另外,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主动交代,其经营的联菊·啶虫脒农药产品质量保证期也经过涂改。经查明,毒死蜱违法货值1040元,联菊·啶虫脒违法货值2752元,违法货值共计3792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毒死蜱80瓶、联菊·啶虫脒320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覃某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2024年10月30日,枝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广农案移〔2024〕11号)。经调查,当事人覃某于2024年6月22日驾驶车牌鄂E*8891(备案地为枝江市)承运生猪从四川省绵阳市出发,在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全程高速运至随州市广水市某畜牧养殖场,运输途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和检疫标识到指定通道接受监督检查,即跨省运输生猪进入湖北省。11月4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指定该案由枝江市农业农村局管辖,随后枝江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枝江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250元的行政处罚。
九、刘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2023年12月2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农户刘某销售螺丝椒啶虫脒残留超标的案件移送函(洪青市监函告字〔2023〕12-9-4号)。2024年1月2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1月10日、11日,又两次收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上述三次移送函均反映刘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至南昌市,经调查,刘某销售的经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三批产品,共计销售金额2250元。刘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某经营部采购销售不符合规定农药案
2024年9月23日,秭归县农业农村局开展“绿剑护粮安”秋季执法行动时,发现某经营部经营的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产品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违法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标签瑕疵不影响农药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退款,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湖北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处罚清单》减轻处罚不予罚款的情形,秭归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16瓶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