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按照宜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环委发〔2024〕1号)要求,依据《宜昌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宜昌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宜环委发〔2021〕2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受理举报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3.组织、监督全市植物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的保护与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5.负责组织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资源化利用,指导、监督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6.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
7.落实农业方面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8.牵头负责组织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实施法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渠道举报和反映我局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回复。
(一)电话举报:0717-6777967
(二)来信来访地址:宜昌市西陵区港窑路64号宜昌市农业农村局,邮编:44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