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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农 业 局关于开展全市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日期:2014-09-22 17:53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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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决定今年7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强化综合执法,确保全市农资经营门店监管实现全覆盖,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推进农药连锁经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严格农药抽查送检制度,各县市(含夷陵区,下同)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抽样送检品种不低于10个,城区不低于15个;

(四)逐步推行农药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严把农药市场入口关。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对象。整治行动涵盖从农药生产源头到终端使用全过程,重点整治对象是农药经营门店和农药生产企业。

(二)整治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具备经营资格的;

2.生产和销售国家禁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3.生产和销售过期失效、不合格农药产品的。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710前)。市农业局下发文件安排部署2013年全市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市直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措施。宜昌市城区的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牵头,与市植保站、城区各农林水局联合组成城区农药整治行动工作组开展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711820)。各县市农业局、城区农药整治行动工作组要迅速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逐一登记;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农药连锁经营,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对农药产品逐步实行备案管理,推进农资监管平台建设;彻底清查收缴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各地根据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的情况,以乡镇农资市场为重点,搞好抽样送检工作,重点抽查201311以后生产的棉花、水稻、蔬菜、茶叶、果树等重要农作物农药产品;重点检查是否添加氯虫苯甲酰胺、氟虫氰、毒死蜱、氟铃脲成分,是否添加甲胺磷、克百威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

(三)总结提升阶段(821830)。认真做好农药整治工作总结,巩固整顿成果,建立市县两级农药监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城区农药整治工作组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于95前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联系人:张进,联系电话:6926175。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汇总后报市农业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农业局法规科、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市植保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农业局分管局长为成员的市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具体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农业局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确保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二)落实整改措施。严格审查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大农药产品审查力度,未依法通过登记、审批等许可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对抽查不合格的农药,禁止销售并进行处罚。对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制售假劣农药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一查到底。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农药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行奖励。加强与公、检、法等司法单位的联动,做好案件的移交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包干责任制,将农药监管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到人,监管范围覆盖到各乡镇村、生产企业和经营门店。逐步推行农药经营登记备案管理,严格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实名制购买。建立农药质量抽检制度,对生产和市场上销售的农药,依法开展农药质量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严格农药经营持证上岗,凡从事农药经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农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内容和重点,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广泛开展农药法律法规、科学用药等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药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和质量安全意识。

      

 

 

 

 

                  宜昌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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