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
宜昌市农业局 宜昌市旅游局
关于印发《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及全省休闲农业推进会议精神,促进我市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制定了《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休闲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过程和技术、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多项服务,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休闲、体验、学习等功能,能够提供相应休闲服务设施的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独立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第三条 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两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经营管理条件
(一)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与接待规模相当的休闲配套设施;
(三)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有3个以上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休闲项目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磨制、酿造等农产品加工体验、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农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等;
(二)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4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餐饮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出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八条 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近二年内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自愿申报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综合情况、相关图片资料和证照复印件等。
第十条 初审。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市农业、旅游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复核。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评审。市农业局会同市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休闲农业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规定的认定数量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在“宜昌农业产业化信息网”、“宜昌旅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四条 授牌。经公示通过的,由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审查批准、行文认定,并颁发“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
(二)有效期内,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对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服务档次下降等不符合评定条件的示范点进行摘牌处理,自摘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有效期内,出现第八条所列任一事项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监测报表制度。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每半年向市农业局、市旅游局报送一次《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监测报表》。
第十七条 对认定的宜昌市休闲农业示范点,市农业局和市旅游局将优先给予支持,并纳入宜昌休闲农业指南,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