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湖北省水产大县和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产大县和水产品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产大县和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水产主产县市渔业小区建设和特色水产品种苗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产大县和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项目,以推进水产养殖业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专业化运作、规范化发展、产业化经营为手段,以突破性发展水产养殖业、推动传统养殖业向现代养殖业转变、提高养殖业产值化比重、实现水产养殖业为农民增收为标本目标。
第四条水产大县和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资金重点是:支持全省水产大县优质水产品出口板块经济区和水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特色水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养殖基地,以及部分地区特色种苗基地建设。
第五条水产大县和特色种苗基地建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水产基础改造、名优水产苗种扩大生产、健康养殖模式和实用生产技术推广,以及配套建设加工出口原料基地等。
第六条水产品特色种苗主要包括小龙虾、鳜鱼、黄颡鱼、龟鳖、鳡鱼、斑点叉尾鮰、武昌鱼、黄鳝、河蟹、翘嘴红鮊、红鳞斜颌鮰、长吻觤、青虾、胭脂鱼、齐口裂鳆鱼、三角帆蚌、泥鳅等名优品种。
第七条水产大县建设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严格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有新增水产品产量、新增养殖面积、新增产值、名特优增长幅度、为农民增收贡献率等,重要考核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以及项目实施对农民增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贡献。
第八条项目年度完成后,各地财政部门、水产部门需联合上报水产大县建设情况,省农业厅(水产局)同省财政厅需对水产大县进行绩效考评,在考评结果的基础上制定水产大县的“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各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实行报账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设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要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对已经执行但当年尚未完成的项目以及因故当年未执行的项目所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下一年继续实施;对于当年已完成项目形成的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项目扩大规模或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于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财政局、市水产局。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产大县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对挪用、虚领、套取、贪污项目资金的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