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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4-09-22 18:01来源: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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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农业产业化工作部门:

根据《宜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宜农产办[2011]3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在全市开展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2013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申报工作。为保障此项工作高效、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监测对象及重点指标

(一)监测对象

全部2012年度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包括省级、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重点指标

1、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新兴产业、高科技企业及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2、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3、带动农户一般要求1500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二、材料要求

(一)监测企业上报材料

1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效益、产业化经营模式、联结基地农户的方式和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等;

2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1);

3、公司(合作社)简介(模板见附件4);

4、已参与2013年度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的企业仅需提供公司(合作社)简介(模板见附件4);

监测企业仅需提供电子版材料,不需提供纸质材料;20128月以后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更名申请和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新申报企业上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

2、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效益、产业化经营模式、联结基地农户的方式和效果、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和措施等情况;

3、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1);

4、公司(合作社)简介(模板见附件4);

5、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12年企业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2012年纳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7、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2012年的资信等级证明复印件;

8、基地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基地和农户情况的证明,以及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的合同文本复印件;

9、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代码复印件;

10、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见附件3)。

新申报企业需提交纸质材料一份;第一至四条需提供电电子版材料。

(三)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材料

1、推荐候补企业的报告。推荐候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报告,包括候补企业推荐名单、基本情况和推荐意见(以文件形式上报)。

2、电子版材料。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填报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分别汇总,连同相关电子版材料一并发至宜昌市农业局产业化科。

三、监测申报工作程序

(一)监测程序。各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工作人员要深入企业现场查看、走访、座谈,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表》(见附件5)为依据,对企业现场进行监测考评,并按分数高低排序,提出保留、淘汰和整改意见;对淘汰企业需说明理由。

()申报程序

1、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工作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工作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领导意见后,以县市区农业局文件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各地列出的候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本地淘汰企业个数的2倍。

4、市农业局对候补企业现场考察,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四、时间安排

1、各监测企业的材料应于2013615前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办(科、股),各县市区于2012620前完成监测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宜昌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科。

2、各申报企业的材料应于2012620前上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产业化办(科、股),县市区于2012630前完成审核推荐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宜昌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科。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参加监测的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务实的作风进行监测,力争准确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按时完成监测、申报工作任务。

(二)各监测企业、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果弄虚作假,经查实,监测企业将以监测不合格处理,申报企业将取消申报资格;企业不按时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企业上报材料的封面格式见附件2,其中联系人应是材料编报人员或负责人,监测企业仅需提供电子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纸质材料一份及部分电子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