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六部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0]36号)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科发[2010]89号)精神,为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扩大农民教育培训教师队伍,科学管理教师队伍,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阳光工程培训工作,确保阳光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现制定《湖北省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兼职教师,是指由培训基地聘用,兼业承担阳光工程培训及其他农民教育培训课程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含农业系统退休的中、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
二、聘任原则
兼职教师的聘请必须坚持有利于提升培训基地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有利于加强专业建设与职业技能培训,有利于推进实践教学任务的开展。
1、选聘范围。阳光工程培训兼职教师主要应从当地农业系统、涉农院校、涉农企业范围内选聘,少数跨行业或特色培训岗位培训教师也可从相关行业部门选聘。
2、按需聘任。兼职教师是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开展聘任工作。
3、总量控制。按照一个县市承担阳光工程及常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岗位(专业)和任务测算,原则上涉农培训机构选聘兼职教师控制在20-30人。
三、聘任条件
1、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对农村能人和能工巧匠等技能型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2、具有所承担课程的专业教育背景和专业水平,或具有1年以上的农民培训工作经历。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治学严谨,热爱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4、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或生产技术指导经验,语言表达能力和示范指导能力较强。能够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帮助学员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5、具有胜任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身体素质。
四、兼职教师主要职责
1、服从阳光工程培训基地的安排,承担阳光工程相应岗位的培训任务,并按规定时间完成。
2、认真执行培训教学计划,严格按照培训规范,从抓好教学环节入手,确保学时数、教学内容落到实处,确保培训质量。
3、利用各种形式为农民讲授知识、传授技术,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
4、协助培训基地选择或编写体例规范、内容系统、表达通俗、适宜农民的培训教材。
5、宣传政策法规。及时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惠农政策,提高农民群众的经营管理能力、法律意识和政策水平。
五、兼职教师享有的权益
1、参加培训基地举办的有关会议、活动,了解农民教育培训业务工作。
2、参加农民教育培训文字教材编写、声像节目录制和进村入户培训、现场技术指导等工作。
3、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
4、获得一定的教学报酬。根据现行教师课时费一般标准,结合农民教育培训实际,我省阳光工程培训兼职教师讲课(含现场指导)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兼职教师课时费40-60元;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兼职教师课时费60-80元;农村能工巧匠、土专家课时费参照中级技术职称兼职教师执行。
六、兼职教师聘任、考核与解聘
1、各地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作为聘任单位,根据阳光工程培训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选聘具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能工巧匠为兼职教师。
2、兼职教师应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培训基地自行制表),由聘任单位颁发《兼职教师聘书》;同时要向社会公布聘用兼职教师名单。
3、兼职教师的聘期可根据培训工作或项目周期确定,也可由培训基地与兼职教师共同商定,一般为1-3年。聘任期满则自然解聘。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应予解聘。
4、兼职教师的考核由所聘任的培训基地负责。
5、各培训基地负责保管兼职教师档案,建立和完善农民培训师资信息库。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