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做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6-19 09:37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各相关市、州经管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表彰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2〕16号)精神,为充分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引领、规范发展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农业部拟于7月上旬召开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验交流会,并表彰一批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为做好我省示范社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推荐范围。省级示范社、各行业“二十强”合作社、全省“五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全国合作社产品展销单位,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实地调研指导的市级示范社。 (二)名额分配。根据农办经〔2012〕16号文件要求,我省上报示范社名额27个,各市、州围绕本地优势产业,推荐参评合作社。省里将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按种植业50%左右,养殖业35%左右,农机、林业及其他产业15%左右,确定推荐评选示范社行业比例。合作社负责人当选省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科普标兵、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新长征突击手、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优秀青年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可以优先考虑。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对象: 1、组织机构健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两年以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运转有效,成员关系和谐。 2、财务管理规范。成员账户健全,财务公开透明,财政扶持资金依法量化,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总额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3、服务能力较强。实有成员数量1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4、产品质量安全。具有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绿色或有机、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5、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三、推荐评选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市、州、县(市、区)要将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作为今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市、州经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社推荐评选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推进落实。 (二)坚持标准。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和生产经营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经得起实践和群众检验。 (三)严格程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程序,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将审查推荐意见及推荐单位申报材料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际择优选择,报省农合办。各市、州要认真撰写本地区推荐示范社的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2),重点说明在开拓市场、规避风险、科技推广应用、维护成员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字数300字左右。 (四)按时上报。请各有关市、州在6月20日中午12:00之前将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1)、推荐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2)、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附件3)等材料,以市州经管(农业)局正式文件上报省农合办,同时报送上述材料电子版。 联系单位:省农业厅农合办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 联 系 人:刘海波  向雪峰 电    话:027-87876918 传    真:010-87668202 电子信箱:hbsyzzx@126.com 附件:1.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2.市、州推荐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3.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评选审批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