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联合监管的通知

日期:2012-07-04 17:1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宜农规〔2012〕1号 宜昌市农业局、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联合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水)局、工商局,城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资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建立宜昌市农资市场联合监管八项制度: 一、建立农资打假护农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农业、工商部门是市农资打假护农领导小组重要的成员单位,各级农业、工商部门要加强经常性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双方互通情况,共同磋商农资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市农业局法规(审批)科和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作为两部门农资打假工作联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紧急事务和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调。 二、建立农资打假护农行动联合执法制度 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农资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双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农资经营企业开展联合巡查和日常监管行动,强化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季节的检查,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突出治理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带动全市农资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具体整治行动计划和方案,由双方联席会议商定。 三、建立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并联审批制度 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农资经营企业主体资格前置审查和培训工作,并对农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种子、农药、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许可管理;对法律法规未纳入许可的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膜等农资经营户进行登记管理。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推行多证合一、注明经营类别。农业投入品经营许可(登记)受理、发证纳入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农业窗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许可(登记)条件,严禁降低标准,对不符合农资经营资格条件的,不得发放许可(登记)证书。各级工商部门开展企业登记、年检、个体办(验)照时,要把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农资经营前置许可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条件。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清除挂靠承包经营。 四、建立农资质量共同监测公告制度 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资质量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安排产品抽检经费。双方要及时通报抽检计划,避免重复抽检。各级农业执法部门要发挥专业技术和仪器设备的优势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支持和帮助。双方农资质量监测结果要及时向对方反馈,实现共享。对于双方抽检的农资产品要分产品名称、厂家、批次、质量等次等内容公告抽检结果。 五、建立农资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农资产品经营备案管理。对于经营的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渔药等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前须向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有关生产许可、产品审定(登记)以及技术质量标准等资料,填写经营商品登记表,予以登记,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样品封存由辖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留存。对要求备案而未备案的经营户,应当采取教育、说服的方法,引导经营户备案。  六、建立农资经营档案联合监管制度 农业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要求共同制定全市统一的农资经营档案和信誉卡,指导和督促所有农资经营业主建立规范的农资进、销台帐,与农业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定农资质量保证承诺书,销售农资产品必须开据销售发票,提供销售信誉卡。双方要共同加强农资经营档案的管理,保证农资商品质量做到有保障、可追溯。 七、建立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建立农资经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息共享。继续开展全市农资放心店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农资经营企业分类监管的做法,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联合给予表彰、推介;对于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或违法性质严重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向社会公示。 八、建立农资产品广告分工监管制度。 各级农业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措施,依法加强农资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要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执行广告审查标准,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杜绝发布虚假违法农资广告。对于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经过发布前行政审查的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商品广告,农业部门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指导,严格执行发布标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打击虚假违法农资产品广告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职能,依法查处未经审查、超出审查范围、篡改审查内容发布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变造广告审查证明文件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电视、电台、报刊、农业展销会以及互联网等农资广告发布频次较高的媒介要进行定期定量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