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 省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2-07-10 09:4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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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发〔2012〕1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委)、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休闲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根据《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取得休闲农业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2011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
(二)休闲农业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停车场和安全、消防、救护设施,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齐备,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和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以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和销售为依托,有3个以上的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从业人员在15人以上,且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照《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暂行办法》开展自评,符合条件的于7月20日前,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整和规范的,在7月25日前向市州农业和旅游部门推荐。
(三)市州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7月30日前择优推荐到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
(四)省农业厅会同省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抽查,研究确定入选单位后,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和“湖北旅游网”上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
三、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主体、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投资额、主要休闲项目及规模、职工人数及培训获证情况、接待能力、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单位获证获奖情况等)。
(三)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环保证明原件。
(四)主要休闲项目图片及简要文字说明。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指标。市州控制在3—5家,直管市和林区限1—2家。
(二)材料报送。申报单位应提交纸质材料一式2份,省农业厅产业化处和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各1份,电子文本报省农业厅产业化处。
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产业化处:卫泳震 027-87667299
E-mail:hbnytcyhc@163.com
省旅游局产业发展处:赵晓云 027-87124712
E-mail:657725594@QQ.com
附件:湖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