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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日期:2015-02-07 16:43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1阅读量:

一、《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道要建立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不建立购销台帐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道要建立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道要告知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轻微

因在不知情时使用,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一般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或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一般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

使用农药捕捞、捕猎的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一般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7

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一般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能追回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知情时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一般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能追回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的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轻微

不知道查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逾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

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轻微

配备了设备和人员不持续开展自律检测的;新开生鲜市场未配备设备人员开展自律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拒不开展自律检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1

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轻微

不知道要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公示,或假公示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二)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轻微

不知道报告电话或不知道要向农业部门报告;发现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3

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轻微

产品尚未销售的

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一般

产品已经销售,但销量在1000公斤以下,且能及时追回,未造成损害

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睛罚款。

严重

除轻微情形和一般情形以年的其他情形

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14

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轻微

不知道要建立,或建立不规范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记录的,且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轻微

不知道报告电话或不知道要报告,但发现不合格产品能停止流出产地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流出产地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第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前述内容。

轻微

事先不知道产品要包装和标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经营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7

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轻微

不知道规定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不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8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轻微

因任务多没有履行监查职责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分半年

一般

因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对社造成一定后果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

严重

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9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0

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1

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2

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3

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四)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24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轻微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一般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严重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