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类
一、《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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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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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知道要建立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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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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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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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建立购销台帐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知道要建立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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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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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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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知道要告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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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且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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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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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轻微 |
因在不知情时使用,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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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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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或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并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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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轻微 |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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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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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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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农药捕捞、捕猎的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
轻微 |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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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只有1吨以下流入市场的,且能追回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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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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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的;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
轻微 |
不知情时实施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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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能追回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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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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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轻微 |
不知情时实施的违法行为,其产品尚未上市销售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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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上市销售,但能追回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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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知法犯法情节的;其产品已上市销售,且难以追回,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 |
责令停止使用,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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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的 |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
轻微 |
不知道查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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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
逾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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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 |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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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 |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
轻微 |
配备了设备和人员不持续开展自律检测的;新开生鲜市场未配备设备人员开展自律检测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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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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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拒不开展自律检测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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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
轻微 |
不知道要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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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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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公示,或假公示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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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
第十九条 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
轻微 |
不知道报告电话或不知道要向农业部门报告;发现不合格产品停止销售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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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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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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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
轻微 |
产品尚未销售的 |
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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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产品已经销售,但销量在1000公斤以下,且能及时追回,未造成损害 |
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10倍以上15倍以睛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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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除轻微情形和一般情形以年的其他情形 |
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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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
轻微 |
不知道要建立,或建立不规范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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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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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伪造记录的,且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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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
轻微 |
不知道报告电话或不知道要报告,但发现不合格产品能停止流出产地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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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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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流出产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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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轻微 |
事先不知道产品要包装和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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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经营量在1吨以上-2吨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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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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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
轻微 |
不知道规定要求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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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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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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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轻微 |
因任务多没有履行监查职责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分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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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因没有履行职责造成对社造成一定后果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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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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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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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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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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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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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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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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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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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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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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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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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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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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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四)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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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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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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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
轻微 |
对社会尚未造成损害的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警告处或记过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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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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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