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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植物检疫类

日期:2015-02-07 16:43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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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检疫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不按植物检疫
机构要求处理
被污染的包装
材料、运载
工具、场地、
仓库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轻微

情节轻微,不按检疫机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不
造成疫情扩散,且5吨、1车、2亩(667平
方米)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可能
造成疫情扩散,且5吨、1车、2亩(667平方
米)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造成
疫情扩散2亩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

违反规定,实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研究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植物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轻微

情节轻微,不造成疫情扩散,且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料5吨、1车、2亩(667平方米
)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1000以上3000元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可能造成疫情扩散,且种子、苗
木和其它繁殖材料5吨、一车、2亩(667平
方米)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扩散2亩以上

责令纠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

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
植物检疫单
证、印章、
标志、封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第二十四
条涂改、买卖、转让植物
检疫单证、印章、标志、
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
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情节轻微,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1--2份的;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情节一般,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3--4份的;

责令纠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5份或5份以上
的;

责令纠正,并处4000以上6000元罚款以下

2

未按规定调运
隔离试种或者
生产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
产品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分)》第二十四
条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
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
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
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
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
物产品作种用的,对当事
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
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轻微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
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00公斤以下或2亩以下播量的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
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5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或 2亩以上10亩
以下播量的

责令纠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
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1000公斤以上或 10亩以上播量的

责令纠正,并处3000以上4000元罚款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