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植物检疫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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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检疫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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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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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植物检疫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轻微 |
情节轻微,不按检疫机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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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一般,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
责令纠正,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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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不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被污染 |
责令纠正,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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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规定,实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研究 |
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者违反《植物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检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实验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纠正。 |
轻微 |
情节轻微,不造成疫情扩散,且种子、苗木 |
责令纠正,并处1000以上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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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一般,可能造成疫情扩散,且种子、苗 |
责令纠正,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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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扩散2亩以上 |
责令纠正,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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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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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伪造、涂改、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轻微 |
情节轻微,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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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一般,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
责令纠正,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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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 |
责令纠正,并处4000以上6000元罚款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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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按规定调运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
轻微 |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
责令纠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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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
责令纠正,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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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开拆验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 |
责令纠正,并处3000以上4000元罚款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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