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通知
鄂农质发〔2010〕1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2号)文件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批示,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公共安全,事关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安全监管工作意义十分重大,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十分必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省编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厅已设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属机关行政处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在市州县,各级农业部门要在本次机构改革中,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委的支持,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二、落实专班人员和工作经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政府的公共管理事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各级农业部门要争取编制和经费,落实好专班人员和工作经费。在人员配备上,要将有责任心、有事业心、能干事和开拓精神较强的干部安排到农产品质监岗位上;在工作运行机制上,要整合资源,整合执法力量,形成合力;在经费上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需的培训、监测、执法和标准化生产示范等工作经费。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经费办事,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
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置情况(编委批准机构文件)及时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