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的意见
鄂农政发[2010]24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农政发[2008]2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农发[2009]8号)精神, 扎实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提高农业执法水平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农业执法是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农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国情、我省的省情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农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农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决定了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紧迫性。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是职责所在、职能所在、形象所在。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执法水平。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和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危害了人体健康。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执法不到位,农业部门的职责就没有完全履行;执法不到位,行政许可审批就失去了保障;执法不到位,生产经营秩序就难以规范,农民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业执法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建立新机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三)加强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迫切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农业执法十分薄弱,体制不顺、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等问题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部门的形象。特别是在工作中,对农业执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上手段不多、能力不强、力度不大,农业执法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合力,影响了农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业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农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明确原则和工作目标,突出重点和难点,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
(四)全面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有法律和文件依据,有实践基础,要坚定不移地大力推进。我省目前已有71个农业县成立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已开展综合执法的地方,要明确职能,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尚未开展综合执法的农业县,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今年内实行综合执法,实现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经费统一安排,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统一由一个执法机构对外行使行政监督检查和处罚权。
(五)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基本目标。今年内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要到位,2年内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水平。县一级直接面对行政相对人和农资市场,全面实行综合执法,必须按要求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集中行使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必须在现行行政体制下实行大综合,不允许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已成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应保持相对稳定。没有成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农业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整合相应职能,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当地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配备与新定职能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单设的可成立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农机监理机构等,在行业内实行综合执法。鼓励市级农业执法机构因地制宜,在现行行政体制内实行综合。
三、明确职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六)认真梳理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级农业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标准制定、质量监测、风险评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业指导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七)整合资源,规范机构
综合执法机构对人财物要实行全面综合,实现办公场所统一集中,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各级农业部门要科学、合理、合法地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力争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机构职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机构编制适应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工作经费有稳定渠道和切实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规范农业执法
(八)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一项改革,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综合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要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农业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的要求,研究解决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抓好这项有利于强化农业部门职能、有利于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加强农业执法作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抓好、抓实,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各级农业部门要把是否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和履行法定职责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九)强化执法保障。目前,农业执法基础设施薄弱,不少地方缺乏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取证和快速检测设备,严重制约了执法效能的发挥。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大对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按照农业部规定的“五有”规范化标准来进行建设:一是要有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二是要有一支素质较高的执法队伍;三是与执法相适应的执法手段,包括交通工具、取证工具、便携式检验工具等;四是要有完善的执法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目标,包括实行公开执法依据、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岗位监督栏和办案指南等;五是要有严格的监督制度,包括建立起违法行为立案申报、重大案件报告备案、错案追究和执法人员守则等各项制度。
(十)加强指导,科学推进。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有关规定,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考核。各级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察。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代表本级农业行政部门履行执法职责,有义务接受部省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