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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厅关于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日期:2015-02-07 17:02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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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今年是实施农业“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年,也是“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确立十周年。为了宣传和展示我省农业“五五”普法成就,全面落实农业“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更好地服务我省现代农业科学发展、推进法治湖北建设,根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开展2010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活动的通知》(鄂法治办[2010]3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农业系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这一主题,坚持法制教育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在农业干部、农资经营者、农民中广泛开展农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业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兴农能力,增强广大农资经营者和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为加快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主题

  今年全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1月到12月。

  四、宣传重点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和农业执法人员的廉政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结合“三农”工作实际,针对农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农业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大力宣传农业系统“五五”普法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宣传“五五”普法在服务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宣传各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依法治农、依法兴农等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宣传在“五五”普法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人物。

  五、活动形式

  (一) 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各单位结合实际,以“12·4”活动为契机,通过开展法律咨询、设立真假农资咨询台和农业技术咨询台,现场教育农民识别真假农资基本方法和解答农民技术难题。

  (二)集中开展农业执法检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重点检查各市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资情况。

  (三)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各单位结合实际,可通过到企业讲课或组织企业集中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省畜牧、水产、农机、饲料、种子、植保、土肥等行业在“12·4”活动期间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有关企业集中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

  (四)运用各种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各单位可组织召开法制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征文、演讲和知识竞赛活动,制作农业法制宣传栏、宣传手册开展宣传;继续与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沟通协作,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专题,集中搞好法制宣传。各地有独立大院的单位在12月4日前后要办法制宣传栏、悬挂法制宣传标语横幅。

  (五)组织重新编印《湖北农业法规汇编》,及时下发全省农业部门,为农业法制学习宣传提供方便。

  (六)开展以考促学活动。组织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干部职工开展一次农业法律知识考试活动,并根据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全省法律知识考试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为年末农业普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进一步推动农业“五五”普法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面向基层,服务“三农”。要紧紧围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广大农民和农资经营者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效果。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帮助农民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引导农民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丰富形式,创新方法。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农业网站、电子显示屏、宣传栏等,广泛深入地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舆论氛围。

  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各有关单位于12月15日前将活动方案和实施情况报送厅政策法规处(电子邮箱:hbnyzcfgc@163.com)。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