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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扎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2-07 17:02来源:省农业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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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农办发〔2010〕61号

 

各市、州、县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用三年时间分地区、分品种、分阶段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经省农业厅研究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市场准入工作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切实把市场准入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不断总结经验,加大市场准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市场准入扎实推进
  根据鄂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水果、其它畜禽产品和水产品,以及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认真制定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备案。同时,对市、州、县政府所在城区(镇)内的目标市场开展摸底调查,敦促其建立健全农产品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检测和检测结果公示等管理制度,为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打好基础。
  三、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市场准入工作氛围
  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法行政,是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造声势,开展宣传活动。一是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市场准入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要求;二是要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的主要场所设立市场准入规定主要条款宣传牌;三是要对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市场主体法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培训,使市场准入规定进企入市;四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举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启动仪式,以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要求组织农产品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氛围。
  四、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条件,认真把好查验关
  各市、州、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规定的条件,凡进入本省实行市场准入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随附如下四项中任意一项证明材料:一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二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与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四是进口的农产品应出具我国政府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上述四项中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办力度,督促生产基地(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建立检测室,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五、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市场准入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县(市)实行市场准入情况开展督查,共同分析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我厅计划在2011年春节前,对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