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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阳光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5-02-07 17:02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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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2010年阳光工程实施以来,各地加强项目管理,狠抓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地方存在思想松懈、制度不健全、管理粗放、监管不严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滥用职权,擅自变更省下达的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改变资金用途。最近,省纪委监察厅、省纠风办通报了十堰市张湾区农业局科教科原科长李秀林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违规操作,致使张湾区农业局以农广校的名义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李本人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贿赂,检察机关已依法对此案提起诉讼,法院正在审理之中。12月30日《农村新报》头版就此进行了报道。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重申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严肃性,现就有关要求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肃阳光工程工作纪律
  阳光工程转型后,各市、县(区)农业局(委)是阳光工程实施的主体责任部门,农业局局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对阳光工程整体工作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凡出现重大问题将追究领导责任和渎职责任。
  二、严格培训基地管理
  培训基地是承担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培训的载体,这是阳光工程实施的关键。各地阳光办要严格执行阳光工程基地认定的有关规定,对已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要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联合办班培训的要认真审定合作协议,重点审查双方的责权利是否对等,防止借联合名义套取国家补助资金。严禁将培训基地的培训任务和补助资金切块分解到联办学校或企业,严禁私设培训基地。
  三、严格资金使用管理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阳光工程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各地要按照省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鄂农培[2010]5号文件要求,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建立完备的财务支出明细,确保项目安全实施。
  四、严格阳光工程培训计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湖北省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科发[2010]89号)要求,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培训计划;培训基地、培训岗位、培训任务要向社会公示;未经认定的培训机构不得安排培训计划。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