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暨工作报告制度
宜农办发〔2012〕2号
![]()
市农业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农业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和
《宜昌农业局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局系统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局领导意见,制定了《宜昌市农业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和《宜昌市农业局工作报告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农发〔2002〕2号同时作废。
附1、《宜昌市农业局政务督促工作暂行规定》
附2、《宜昌市农业局工作报告制度》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宜昌市农业局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政务督查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督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局党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机关批办件、督查件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批办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交由本局办理的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回复、接待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局下发的重要文件、传真电报,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七)经局党组决定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政府工作规则,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负责。局办公室负责市农业系统政务督查事项。局机关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本科室(单位)的督查工作,并承办落实局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三)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注重实效。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局办公室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件、交办件、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件等督查事项及时登记编号,并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形式等要求,交局领导批示。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局领导签批的督查事项转送给指定的承办科室(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和涉及几个科室(单位)的督查事项,确定一个主办科室(单位)和一个或多个协办科室(单位),由主办和协办科室(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有关科室(单位)办理或局领导明确要求局办公室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局办公室协调有关科室(单位)自行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科室(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局办公室提出预案,由有关局领导出面协调。
(五)报告反馈。督查事项应按时限要求办结,并在办结后三天内,向局领导及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及时向交办单位或交办人反馈。反馈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
第五条承办单位职责:
(一)承办科室或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认真办理,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
(二)需要两个以上科室或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局办公室按局领导批示要求,交办给主办科室(单位)。主办科室(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并负主办责任,协办科室(单位)要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要及时提请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办公室书面报告。
(三)对督查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经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再报分管领导签发。最后由承办科室(单位)在电子政务办公网上制作规范公文送上级交办单位。领导批办件一般应在7天之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要特事特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在交办后的规定期限内,与代表、委员们见面,并提出答复意见。对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第六条督查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一)局办公室在市农业系统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二)局办公室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科室(单位),给予批评和通报批评。
(三)将督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与年终评先挂购,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评先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加强督查工作的领导。局领导把督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抓落实。局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能,抓好督查协调和落实工作。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地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督查工作。
宜昌市农业局工作报告制度
为加强全局规范管理,增进信息沟通,促进工作协调,确保“全局一盘棋”,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以下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一般工作报告。市农业局管理的所属单位(含对外挂牌内设机构)每月25号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包括本月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条重大事项报告。凡工作中发现重大疫情、重大农产品污染或质量安全事故、农机作业重大安全事故、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机关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涉农的重大舆情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
内设机构及局系统单位的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人员变动,必须向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报告,突出问题须提出书面报告。局所属副县级单位上级主要领导到宜昌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必须向市局主要领导报告,局所属副县级单位上级副职领导到宜昌检查工作或出席会议、其他二级单位上级主要领导到宜昌检查工作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会议审批。全市行业性工作和业务培训会议的召开,原则上须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报告分管局长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召开。
市畜牧兽医局、水产办、农机办、能源办、农民负担监管办等行业召开的县市区业务工作会、表彰会,必须报告联系或分管领导出席。局属所有二级单位(含内设办)不得单独邀请市级领导出席各种业务和表彰会议,确有必要邀请市级领导出席的,必须报告市局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市局办公室邀请,局主要领导同时出席。市畜牧兽医局作为市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所召开的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会议,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办理。
第四条外出请假报告。局领导、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宜昌城区必须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所属副县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外出离开本市,须向市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登记。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离开宜昌市城区,须提前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视其情况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告知办公室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