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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限用农药名录(截至2025年3月)

日期:2025-04-02 09:23来源:宜昌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责任编辑:农技中心阅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58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灭蚁灵 、氯丹、2·4-滴丁酯、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溴甲烷*、磷化铝*、氯化苦*。

  注:标注“*”的农药,其中: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过渡期至2026年6月1日,过渡期内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过渡期后禁止销售和使用;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自2025年3月1日起,磷化铝使用范围仅限防治储粮害虫,氯化苦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仅限土壤熏蒸,由生产企业直接供应给具备安全使用技术条件的储粮企业或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由熟悉相应产品使用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2025年2月28日前已进入市场的磷化铝、氯化苦制剂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二、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