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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