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途径

日期:2019-12-18 17:11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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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宜昌市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

1、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申请部门: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