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渔政)罚〔2025〕13号

日期:2025-07-30 15:18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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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渔政)罚〔2025〕13号
案件名称 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谢**
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420500********6115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5年1月6日,谢**网购的一副三重刺网到货,遂于与董**(另案处理)相约次日到长江宜昌段胭脂坝水域捕鱼。当月7日13时许,谢**与董**在胭脂坝上汇合后开始在附近的水洼里放网捕鱼,不久朱**(另案处理)亦来到现场,协助放网捕鱼。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前来抓捕,董**见状遂迅速携带三重刺网和渔获物逃离现场,后将三重刺网及渔获物随手丢弃于案发现场附近。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谢**和朱**,并查获董**丢弃于附近的三重刺网及渔获物(鳊鱼9条、草鱼2条、赤眼鳟1条,称重合计8.15千克)。当事人捕捞的水域为长江宜昌段胭脂坝水域,属于禁捕水域,自2018年1月1日起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当事人所使用的网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列举的10类36种禁用渔具中的第1类刺网类序号3的三重及以上刺网,由两片大网目网衣中间夹一片或多片小网目网衣和上、下纲构成,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当事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233条的通知》序号第139条“情节与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下罚款;使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可没收渔具”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罚款2200元(大写:贰仟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