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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动防)罚〔2025〕1号
日期:2025-08-01 14:30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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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动防)罚〔2025〕1号 |
| 案件名称 | 张**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
| 姓名 | 张** |
| 身份证 | 422********223X |
| 当事人 | 张** |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3日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青冈坪村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活牛一头,并于当日自行驾驶车牌号为鄂EF**1Q的货车将牛运输到宜昌市高新区车站村吉祥路10号进行饲养,运输前未依法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通过市场价格调查认定同类检疫合格动物的货值金额5000元。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对应的细化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800元(货值金额0.16倍)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 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