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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渔政)罚〔2025〕12号
日期:2025-08-06 10:59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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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渔政)罚〔2025〕12号 |
| 案件名称 | 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唐** |
| 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 422********2235 |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4年04月28日20时许,唐**在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大江码头江边水域使用鱼竿1根,翻板钩一副(钓钩数为16个)捕鱼。被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分局云池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查获捕捞工具一套:鱼竿1根,翻板钩一副(钓钩数为16个),渔获物:白鲢鱼1条,称重9千克。唐**所捕捞的水域位于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大江码头江边水域,属于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自2018年1月1日起禁捕。唐**所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列举的10类36种中的第8类第28种钓具类中的真饵复钩钓具,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唐**违法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233条的通知》序号第139条“情节与危害后果系初次违法或渔获物50公斤以下的处罚幅度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