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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动防)罚〔2025〕2号
日期:2025-08-26 15:05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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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动防)罚〔2025〕2号 |
| 案件名称 | 赖**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案 |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赖** |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 420********0316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赖** |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当事人赖**于2025年6月4日驾驶车牌为鄂E26**9的货运汽车,在起运地宜都市松木坪镇购买装运未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的仔猪52头至夷陵区分乡镇,途经湖北省宜昌高速收费站(伍家岗区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消毒点)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批仔猪货值金额16640元。当事人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52”对应的细化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仔猪)货值金额(16640元)0.33倍的罚款5491.2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 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