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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动防)罚〔2025〕6号
日期:2025-09-09 15:38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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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动防)罚〔2025〕6号 |
| 案件名称 | 李**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案 |
| 姓名 | 李** |
| 身份证 | 420********1514 |
| 当事人 | 李** |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作为宜昌市伍家岗区之铭宠物医疗店聘用的执业兽医,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期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734号公告》中关于“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的规定书写兽医处方,属于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对应的细化标准给予行政处罚。 |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1500元 |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 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