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兽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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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兽药)罚〔20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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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宜昌市伍家岗区****经营部经营兽药购销记录不完整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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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宜昌市伍家岗区****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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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6Q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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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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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2025年5月9日、5月20日、5月26日、6月12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5日、6月30日、7月3日、7月4日销售兽药时向客户开具的销货单中,共有10份销货单未在购销记录中记录。当事人经营兽药购销记录不完整的行为涉嫌违反《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3年。”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兽药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无购销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23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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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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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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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9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