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林)罚〔2025〕9号

日期:2025-11-24 16:14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法规科阅读量: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农(罚〔20259

案件名称

毕**无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木材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毕**

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422721********0485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5年9月8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宜昌市西陵区鄂成竹木销售部停放了一车木材,车辆为解放牌轻型货车,车牌号是鄂E1X**1,该车装有杉原木、马尾松原木。经检查,该车木材系毕晓琴从夷陵区装运到西陵区销售,且无法提供该车木材的合法来源证明和《植物检疫证书》,该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之规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之规定;结合《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64项“一般标准,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可以处5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够主动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取证,所运输的杉原木能够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没收非法收购的杉原木30件、马尾松原木29件,计4.223立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