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动防)罚〔2025〕7号

日期:2025-12-03 10:17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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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动防)罚〔2025〕7号
案件名称 吕**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且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吕**
身份证 2323********3835
当事人 吕**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2024年4月初,驾驶辽PD**95货车装载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猪仔从广东省湛江市运输至湖北省枝江市安福寺镇。同年4月5日晚,当事人到达枝江市安福寺镇后发现其中67头猪仔已死亡,遂将病死猪仔运出并弃置于猇亭区庙湾路两侧。后经宜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批死亡猪仔送检样本中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且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0号)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对当事人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处运输费用(9800元)3.2倍的罚款,罚款31360元;2.对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合并罚款共3636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