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种子)罚〔2025〕1号

日期:2025-12-15 10:3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编辑:法规科阅读量: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种子)罚〔20251

案件名称

伍家岗区***种子经营部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伍家岗区***种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7R01

经营者

彭**

 

 

 

 

 

 

主要违法事实

及处罚依据

2025年9月22日,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油菜种子“仁禾矮油1568”、“添福油609”标签标注风险提示内容不符合规定。

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核查,发现油菜种子“仁禾矮油1568”、“添福油609”登记公告详情注意事项均有:对硼肥较为敏感,应重视硼肥的使用,以防止花而不实现象。而上述两品种标签均没有标注上述文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第六款“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风险提示包括种子贮藏条件以及销售区域主要病虫害、高低温、倒伏等因素对品种引发风险的提示及注意事项”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7“违法行为名称: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节与危害后果: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处罚幅度:处 2000 元以上 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对涉案油菜种子积极进行备案,履行进货查验,索要了涉案油菜种子检测质量合格证明,主动退回剩余涉案油菜种子,并主动对购买涉案油菜种子的购买者进行风险提醒和责任承诺。经本机关抽样检测质量结果合格,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