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水)罚〔2025〕1号

日期:2026-01-07 15:46来源: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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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水)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宜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宜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42********W05G

法定代表人

陈**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与点军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日常巡查发现:宜昌**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景区在紫阳河鸣翠谷段非法取水用于景区绿化。当事人分2处取水点从紫阳河内非法取水,没有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是当事人在所属鸣翠谷景区利用潜水泵(功率大约4千瓦)从紫阳河内抽水至景区半山水池(水池长3.5米、宽3米,高2.5米),再通过管径为30mm的塑料管将水引流至景区上游用于厕所清洗、苗木灌溉用。二是当事人在紫阳河水坝中间用一根口径约30mm的水管利用落差引水至景区下游用于景区下游厕所清洗、苗木灌溉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水利规〔2023〕2号)第54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标准第一档:地表水累计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累计取水5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处罚款2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和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