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渔政)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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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渔政)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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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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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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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
420504********3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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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 处罚依据 |
2026年1月6日16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点军区渔家乐水域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涉嫌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现场查获黑色禧玛诺DIALUNA路亚竿1根,银色禧玛诺STEADIC纺车轮1个、铅头钩(1个钩)、软饵各1枚,现场无渔获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233条的通知》序号233条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二款“在禁钓水域两次使用一人一杆一钩垂钓的或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的垂钓的”处罚幅度“可以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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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人民币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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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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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