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肥料)罚〔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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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肥料)罚〔20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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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李**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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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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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2********0D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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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
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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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全市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2025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经营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商标:品高盛,规格型号:50g/瓶,登记证号:农肥(2023)准字18701号,执行标准:NY 1429-2010,产品形态:水剂,标称生产企业:襄阳维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指标:氨基酸≥100g/L,Zn+B ≥20g/L,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1/08,有效期:36个月] 进行监督抽样,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委托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样品进行检验。 2025年11月28日,本机关收到湖北国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2511T00817),标签标注值:氨基酸总量≥100g/L,实测值:64g/L。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游离氨基酸项目不符合产品标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涉案肥料产品的登记技术指标为:氨基酸≥100g/L;Zn+B≥20g/L。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涉案肥料产品的氨基酸实测值为64g/L,与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符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处罚情形,已构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购进涉案肥料产品“含氨基酸水溶肥料”2件(每件150瓶/件),共计300瓶,进货价格2元/瓶,进货金额600元。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收到涉案批次肥料产品后,其中1件当事人于2025年7月以2元/瓶卖给弟妹李华用了。剩下的一件一共卖出74瓶(2025年8月,以3元/瓶的价格卖给李军24瓶,以3元/瓶的价格卖给许结森35瓶;2025年10月24日,以3元/瓶的价格卖给陈华15瓶),销售金额为522元(74瓶×3元/瓶+150瓶×2元/瓶)。当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于2025年11月11日监督抽样12瓶,截至2025年12月26日,库存剩余64瓶。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74瓶×3元/瓶+150瓶×2元/瓶)522元。 当事人销售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登记技术指标为:氨基酸≥100g/L;Zn+B≥20g/L。检验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氨基酸实测值为64g/L,与该肥料产品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33“违法行为名称:生产、销售的 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情节与危害后果: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处罚幅度: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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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522元0.5倍罚款2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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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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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