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渔政)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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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渔政)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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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韩**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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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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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
422********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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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5年11月21日19时许,当事人与曾**(另案处理)、秦**(另案处理)三人互相邀约一起到长江宜昌段点军区胭脂坝水域钓鱼,20时许到达点军区胭脂坝水域进行垂钓,22日4时许离开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宜昌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当事人黑色鱼竿一根,无渔获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长江流域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垂钓。”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第139条、233条的通知》序号233条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款“在禁钓水域初次使用一人一杆一钩垂钓的”处罚幅度“可以处警告或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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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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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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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