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林)罚〔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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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林)罚〔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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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陈**违法使用林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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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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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
4227********345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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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本机关收到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宜三检行公建﹝2026﹞4号),反映白洋镇善溪窑村村民陈**允许垃圾清运车主向其自留山山槽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林地毁坏。经查,2025年10月至11月底期间,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一车约50元价格,允许垃圾车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倾倒在白洋镇善溪窑村四组自留山山槽内,共造成1.096亩(0.073公顷)的林地被占用,其中防护林0.453亩(0.0302公顷),一般用材林0.643亩(0.0428公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类型规定》(林稽发[2024]48号)中规定的第四类案件类型中的第一种违反行为“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定性为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第五十四项“未经审核批准,违反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种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确认的《生态修复费用测算意见书》,结合当事人根据高新区出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限期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要求,已开展了树苗的种植,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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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842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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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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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3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