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农(林)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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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林)罚〔202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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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许**违法使用林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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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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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 |
420********2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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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6年1月22日,本机关收到宜昌市点军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桥边镇石堰村村民许**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线索移交函》,反映当事人涉嫌在林地上建设钢架棚、游步道,涉嫌违法使用林地且无法提供使用林地审批相关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五十四项:“违法程度:轻微;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违法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倍的罚款”的规定且违法使用林地当事人已恢复完毕,点军区农业农村局对违法使用林地已进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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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3218.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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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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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4月21日 |


